
加贸企业:用足利好政策,降低内销成本
为统筹内外贸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纾解困难,稳外资、稳就业,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4月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提出两项稳定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是降低企业内销成本,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税,但暂免征收缓税利息至年底(海关总署2020年第55号公告);二是扩大内销选择性征税试点,将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选择按进口料件或按成品缴纳关税的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降低实际税赋(财政部2020年第20号公告)。
此两项政策可谓是定向发送给加工贸易企业的重大利好,但对加工贸易和海关关税政策不甚了解的读者可能还搞不清楚什么是“缓税利息”、什么是“选择性征税”。
一、什么是“缓税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为了促进对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我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原料适用“保税”政策,即企业暂不缴纳进口关税。若企业加工后按照备案情况复出口,就不存在补征关税的问题。但若企业加工后不对外出口或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按内销处理的需要补缴进口关税。相当于进口原材料时本应当缴纳的关税延期到内销时才缴纳,这部分资金的时间成本就是缓税利息,在内销补税时一并补征。缓税利息不仅适用于保税进口原料及制成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
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其具体征收方法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14号公告)
二、什么是“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该政策最早由海关总署2013年公布的对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的监管办法所规范,后由上海海关作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的14项“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监管服务创新制度之一,并扩大至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2016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范围进行有限度的扩大后,再无调整。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国际市场萎缩,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已扩大全国100余家综合保税区,成为更多企业可享受的“普惠政策”,有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拓展内销市场。
三、利好政策怎么用
未实行此两项利好政策前,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如果要内销,应“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也就是成品按照成品的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缴纳关税,料件按照料件的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缴纳关税,而且如果按照进口料件征收关税,须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一般情况下,成品的完税价格会高于料件,而根据我国关税税则显示,通常加工程度越深的货物其进口关税税率也相应越高。
也就是说,无法享受“内销选择性征税”政策的加工贸易企业,如果因为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国外客户不再需要其已经加工完成的货物,则只能按照制成品来缴纳进口关税;而新政发布之前,即便可以享受“内销选择性征税”政策的企业,选择了按照进口料件缴纳关税,还需要支付一笔缓税利息,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举例来说,假设企业2019年5月1日以1,000美元/吨的价格进口了料件5,000吨,进口关税税率5%,加工成品100,000件,单价60美元/件受疫情影响无法复出口,计划于2020年内销,成品适用进口关税税率10%。
从上表可以看出,扩大“内销选择性征税”政策实施范围,给予更多企业合理决策的自主权,大大的减轻了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转内销的税负,而且通过“暂免缓税利息”的配套政策真正将政策利好最大化,有利于企业在国际疫情形势不稳定的特殊时期转型开拓国内市场。
我们建议,本次新政适用范围内的企业用好用足政策,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成本,安稳度过“经济寒冬”;同时我们也希望政府决策部门更加深入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出台更多适用范围更广的利好政策,真正帮扶企业。